2017年7月24日 星期一

公告2




我是無奈,請看一下我在自己部落格發文的內容,謝謝各位!

相信有些法友已看到一些資訊,但是那些資訊未經當事人許可是不可公布在網路上的。

如果有法友已捷圖,或儲存其文字檔,請刪除之。

否則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95條亦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以及刑法妨礙秘密罪等下列條文對您提出告訴,而版主也是受害者之一。

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有以下2條:
第318-1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2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版友見解:
法律固有明文規定,但各規定之要件,分別有「不法」、「無故」乃至「他人私德」等前提, 故若能適當的設定議題,或發言情境, 容或可成為「被害者的吶喊求助」、「應受公評之事」, 因之,不妨請大家試著朝這個方向集思廣議或各自擬作由版主們審閱定奪,當然啦:文責自負。 以免大家以為甚麼都不能談、不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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