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開心的氣氛,玩笑和法理兼顧,不愧是大修行者。
最核心的問題與解答都在音檔裡指出。要以戒經為主!
該公開揭露的真相,就揭露吧。拚啦。梵因法師原始音檔可以公佈了啊。
170712法王拉達克-努布拉谷對華人問答,已上傳soundcloud: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wSCp7_P55whttps://soundcloud.com/user-883250935/20170712a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wSCp7_P55w這個沒有聲音喔!請檢查一下吧!
上面網址在google上查不到!
上欄所言是指版主所貼之網址,已依上午10:39法友所貼,連接上了。謝謝
尊者說了,應該把不如法的事公諸於世,所以可以公布梵因法師的音檔了
宗版主說過,他答應過法師的,請法友們耐心等待吧!
版主請小心,如果在版上 "公開" 法師的音檔, 會不會讓有心人據以作為訴訟的依據。進而造成法師的困繞,讓事情更複雜。千萬要小心。
在印度請法團之前建議不要公開,確實會有訴訟的問題。感覺戰場會拉到十月的印度請法團,這一陣子應該會往下拼命消毒吧。不過學員之前其實已經在LINE群組等等廣傳中了,要消毒恐怕沒有那麼容易,呵呵HELLO,已經是網路的時代了喔,別想再把文革時期的文字獄作法帶到21世紀。
那麼要請這些人先下架嗎?流通的時候有沒有告知如何處理音檔呢?
這是公開談話,為何會有訴訟問題,誰可以幫忙找律師問清楚?
我是無奈,請看此釋憲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宗教團體用錢是不是可受公評? 被告是否因出於善意、保護合法之利益? 金大班的事有多少人可做證? 這些都是關鍵,也最容易被滅證。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法網恢恢。
法王開示的音檔也有給福團,以昭公信,除非我們將音檔變造,否則公開的開示,怎會有訴訟問題呢?法師希望法友們確認法王的意思,而這是大家思維抉擇的重要依據!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7175045590/videos/1888863664696117/
如得法師與您(妳)心靈對話 【有修行的佛教徒就是要忍耐】….慈悲並不代表說,你面對別人的這種傷害,完全自己承受下來…..
憲法確實保障言論自由,在出於非惡意(惡意:明知不實仍講)的情況下,原則上不處罰;但請注意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原錄音檔提到XX許多私德極度不檢的事情,在佛法上完全可以非難他,但是在世俗法上會出現問題:再亂的私德,只要該私德與公益無關,在中華民國法律上就不能公開講這是我不建議公開梵因法師原錄音檔的原因。
同意,所以才一直拜託大家不要公開張貼。
若是因私德而侵犯了他人之個人法益,在保護受害者及預防犯罪的立場下說出來,那還是以誹謗罪論處? 在法理上法師不可被列為告發者嗎?(純粹法律討論)
簡單講,對於無關公益的私德,不能主張「真實抗辯」(就算私德100%爛掉了,說的內容100%真實,還是會被刑法處罰)目前看來只有這種問題(誰跟誰OO又XX、誰想要XX別人)要小心,其他問題不大,公開講其實都沒問題,尤其順著錢脈抓,更沒問題:錢是十方財,百分之百與公益有關,這個不僅可以使用「真實抗辯」(用「我說的是真的」來對抗XX團體)也可以使用善意抗辯(我沒有明知不實,還繼續公然發表言論)順著錢抓的問題會最小,也是旁人最可以切入之處。
很認同。
好開心的氣氛,玩笑和法理兼顧,不愧是大修行者。
回覆刪除最核心的問題與解答都在音檔裡指出。
回覆刪除要以戒經為主!
該公開揭露的真相,就揭露吧。拚啦。梵因法師原始音檔可以公佈了啊。
回覆刪除170712法王拉達克-努布拉谷對華人問答,已上傳soundcloud:
回覆刪除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wSCp7_P55w
https://soundcloud.com/user-883250935/20170712a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wSCp7_P55w
刪除這個沒有聲音喔!請檢查一下吧!
上面網址在google上查不到!
回覆刪除上欄所言是指版主所貼之網址,已依上午10:39法友所貼,連接上了。謝謝
回覆刪除尊者說了,應該把不如法的事公諸於世,所以可以公布梵因法師的音檔了
回覆刪除尊者說了,應該把不如法的事公諸於世,所以可以公布梵因法師的音檔了
回覆刪除宗版主說過,他答應過法師的,請法友們耐心等待吧!
刪除版主請小心,
回覆刪除如果在版上 "公開" 法師的音檔, 會不會讓有心人據以作為訴訟的依據。進而造成法師的困繞,讓事情更複雜。
千萬要小心。
在印度請法團之前建議不要公開,確實會有訴訟的問題。
回覆刪除感覺戰場會拉到十月的印度請法團,這一陣子應該會往下拼命消毒吧。
不過學員之前其實已經在LINE群組等等廣傳中了,要消毒恐怕沒有那麼容易,呵呵
HELLO,已經是網路的時代了喔,別想再把文革時期的文字獄作法帶到21世紀。
那麼要請這些人先下架嗎?流通的時候有沒有告知如何處理音檔呢?
回覆刪除這是公開談話,為何會有訴訟問題,誰可以幫忙找律師問清楚?
刪除我是無奈,請看此釋憲文:
刪除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宗教團體用錢是不是可受公評? 被告是否因出於善意、保護合法之利益? 金大班的事有多少人可做證? 這些都是關鍵,也最容易被滅證。
刪除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法網恢恢。
刪除法王開示的音檔也有給福團,以昭公信,除非我們將音檔變造,否則公開的開示,怎會有訴訟問題呢?
回覆刪除法師希望法友們確認法王的意思,而這是大家思維抉擇的重要依據!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7175045590/videos/1888863664696117/
回覆刪除如得法師與您(妳)心靈對話 【有修行的佛教徒就是要忍耐】
回覆刪除….慈悲並不代表說,你面對別人的這種傷害,完全自己承受下來…..
憲法確實保障言論自由,在出於非惡意(惡意:明知不實仍講)的情況下,原則上不處罰;
回覆刪除但請注意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原錄音檔提到XX許多私德極度不檢的事情,在佛法上完全可以非難他,但是在世俗法上會出現問題:
再亂的私德,只要該私德與公益無關,在中華民國法律上就不能公開講
這是我不建議公開梵因法師原錄音檔的原因。
同意,所以才一直拜託大家不要公開張貼。
刪除若是因私德而侵犯了他人之個人法益,在保護受害者及預防犯罪的立場下說出來,那還是以誹謗罪論處? 在法理上法師不可被列為告發者嗎?(純粹法律討論)
刪除簡單講,對於無關公益的私德,不能主張「真實抗辯」(就算私德100%爛掉了,說的內容100%真實,還是會被刑法處罰)
回覆刪除目前看來只有這種問題(誰跟誰OO又XX、誰想要XX別人)要小心,其他問題不大,公開講其實都沒問題,
尤其順著錢脈抓,更沒問題:錢是十方財,百分之百與公益有關,
這個不僅可以使用「真實抗辯」(用「我說的是真的」來對抗XX團體)
也可以使用善意抗辯(我沒有明知不實,還繼續公然發表言論)
順著錢抓的問題會最小,也是旁人最可以切入之處。
很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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