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 星期五

振奮人心!!!


170712法王拉達克-努布拉谷對華人問答




請觀賞影音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nANezcXPQc

影音檔原po者說這裡不是任何官方網站,片中部份人士因直說某宗教團體名稱,為避免爭訟與保護當事人,採取消音與馬賽克處理,達賴法王的開示確定是完整保留的】



25 則留言:

  1. 好開心的氣氛,玩笑和法理兼顧,不愧是大修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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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核心的問題與解答都在音檔裡指出。
    要以戒經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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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該公開揭露的真相,就揭露吧。拚啦。梵因法師原始音檔可以公佈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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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70712法王拉達克-努布拉谷對華人問答,已上傳soundcloud: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wSCp7_P55w
    https://soundcloud.com/user-883250935/201707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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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wSCp7_P55w
      這個沒有聲音喔!請檢查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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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面網址在google上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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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欄所言是指版主所貼之網址,已依上午10:39法友所貼,連接上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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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尊者說了,應該把不如法的事公諸於世,所以可以公布梵因法師的音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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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尊者說了,應該把不如法的事公諸於世,所以可以公布梵因法師的音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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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宗版主說過,他答應過法師的,請法友們耐心等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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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版主請小心,
    如果在版上 "公開" 法師的音檔, 會不會讓有心人據以作為訴訟的依據。進而造成法師的困繞,讓事情更複雜。
    千萬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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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在印度請法團之前建議不要公開,確實會有訴訟的問題。

    感覺戰場會拉到十月的印度請法團,這一陣子應該會往下拼命消毒吧。
    不過學員之前其實已經在LINE群組等等廣傳中了,要消毒恐怕沒有那麼容易,呵呵

    HELLO,已經是網路的時代了喔,別想再把文革時期的文字獄作法帶到21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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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那麼要請這些人先下架嗎?流通的時候有沒有告知如何處理音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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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是公開談話,為何會有訴訟問題,誰可以幫忙找律師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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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是無奈,請看此釋憲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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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宗教團體用錢是不是可受公評? 被告是否因出於善意、保護合法之利益? 金大班的事有多少人可做證? 這些都是關鍵,也最容易被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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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法網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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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法王開示的音檔也有給福團,以昭公信,除非我們將音檔變造,否則公開的開示,怎會有訴訟問題呢?
    法師希望法友們確認法王的意思,而這是大家思維抉擇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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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7175045590/videos/188886366469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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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如得法師與您(妳)心靈對話 【有修行的佛教徒就是要忍耐】
    ….慈悲並不代表說,你面對別人的這種傷害,完全自己承受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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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憲法確實保障言論自由,在出於非惡意(惡意:明知不實仍講)的情況下,原則上不處罰;
    但請注意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原錄音檔提到XX許多私德極度不檢的事情,在佛法上完全可以非難他,但是在世俗法上會出現問題:
    再亂的私德,只要該私德與公益無關,在中華民國法律上就不能公開講

    這是我不建議公開梵因法師原錄音檔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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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意,所以才一直拜託大家不要公開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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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是因私德而侵犯了他人之個人法益,在保護受害者及預防犯罪的立場下說出來,那還是以誹謗罪論處? 在法理上法師不可被列為告發者嗎?(純粹法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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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簡單講,對於無關公益的私德,不能主張「真實抗辯」(就算私德100%爛掉了,說的內容100%真實,還是會被刑法處罰)

    目前看來只有這種問題(誰跟誰OO又XX、誰想要XX別人)要小心,其他問題不大,公開講其實都沒問題,
    尤其順著錢脈抓,更沒問題:錢是十方財,百分之百與公益有關,
    這個不僅可以使用「真實抗辯」(用「我說的是真的」來對抗XX團體)
    也可以使用善意抗辯(我沒有明知不實,還繼續公然發表言論)
    順著錢抓的問題會最小,也是旁人最可以切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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